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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bt365手机备用网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 2018-07-13 字体大小:

闽人社发〔20186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铁路建设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交通建设局、安监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全面推开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部署,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开展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项目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去年以来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立了按项目参保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建筑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按项目参保的工作机制向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复制,全面推开,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二、实行概算提取,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自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全部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含流动性、临时性),直至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一)实行概算提取。按照谁概算,谁保障谁预算,谁计取的原则,明确费用计提,保障落实工伤保险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中。有关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在造价文件末尾新增费用栏列支工伤保险费,并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若原概算中已有列支工伤保险费应相应扣除。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可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中;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监督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缴纳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合同进度,以未计量的工程款的千分之一点五提取,一次性缴纳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并可在工程预备费中列支。

(二)承包企业职责。一要办理参保手续。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工之前,都应按照上述第(一)项的要求,向工程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二要依法用工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人员要加强用工管理,对相对稳定的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流动性大的职工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三要保护职工权益。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事故伤害时,既要及时采取措施使受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办理参保手续。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交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标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相关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办结参保手续。

三、落实审批责任,切实做到“先参保,后开工”。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先参保,后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开工,不参保现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发包人)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督促承包企业切实负起按项目参保的主体责任,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    

(二)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得缺失。监理单位未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单凭证,不得下达开工令。建设单位(发包人)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单凭证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及参加工伤保险单凭证上保费金额,及时支付给承包人。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四、提供优质服务,建立高效便捷的绿色通道

(一)实行优先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优先参保工作机制,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二)做到快认快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交通运输等行业施工企业或施工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要及时办理。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按照人社部发〔20183号文件精神做到快认快结,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认定事实证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事双方有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同样应当提高办事效率。

五、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更高水平的协调协作机制

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工作。各地要定期互通情况,如已开工、拟开工建设项目情况以及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情况;要建立协商议事、联合督导、有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全力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8626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 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

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能源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障问题。201412月,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做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并明确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参照执行。三年来,在各部门的协力推动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部分地区结合实际一并推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现就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明确了做好建筑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各地要在进一步健全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意见》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行业用工特点,做好参保办法、办理流程、保障服务等具体制度安排,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二、推进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必须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在推进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创造积累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各地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针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设计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一般应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四、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定期通报工作。从2017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定期分省通报调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督查措施,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要在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同时,将同口径数据纳入通报调度安排,并作为督查重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定期通报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情况,并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和民航部门的数据共享。

五、着力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流动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各部门按照《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指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控制和减少工伤发生。对积极开展工伤预防,有效减少工伤发生的项目承包单位,符合条件的,要优先落实浮动费率政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铁路、民航等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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